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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7.11.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相关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有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与能力为公司增加投资收益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 ,公平 、公正 ,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

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ROR体育同意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宜 。

独立董事 :曾一龙 赵超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