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8.05.1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相关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一 、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按照《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规定的计算方法所得 ,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和《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
因此 ,ROR体育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 3.58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信誉良好 ,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一龙恒业工程作业优质项目招投标及经营业务需要 。本次财务资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 、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龙恒业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 、秦忠利同意以其持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较小 。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 ,ROR体育同意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宜 。
三 、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龙恒业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 、秦忠利为本次担保以其持有一龙恒业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一龙恒业以其自有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ROR体育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
独立董事 :曾一龙 赵超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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