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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4.29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

召开时间 :2019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召开地点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0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D301室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 :董事长张国桉先生

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 ,代表股份 121,646,9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566,1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 9:30 - 11:30  ,13:00 -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下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3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 ,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


1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1,646,975 股 ; 其中同意票 121,646,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1,646,975股 ; 其中同意票 121,646,97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1,646,975 股 ; 其中同意票 121,646,97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晓哲 、倪鑫龙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四 、备查文件

1 、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ROR体育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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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